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6-00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变更财务总监的情况
因工作变动,邓媛媛女士不再担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邓媛媛女士除因参加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邓媛媛女士担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感谢。
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晨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张晨女士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
张晨女士,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变更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刘恒先生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刘恒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8-85921029
邮箱地址:board@haitegroup.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一路 9 号
三、 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彭鑫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彭鑫程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8-85921029
邮箱地址:board@haitegroup.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一路 9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
附件:
张晨女士,1992 年 12 月生,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历,博士在读,取得美国
注册管理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中级会计师、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管培生;2021 年 8 月至今,历任公司财务会计、财务副经理、财务副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晨女士除因参加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刘恒先生,1983年1月生,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精算科学与统计学荣誉双学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及其相关的ESG投资证书、北美精算师协会(SOA)资格、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2008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监察、资产与负债管理岗;2015年7月至2023年4月担任深圳哈德斯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3年5月至2026年1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恒先生除因参加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彭鑫程先生, 1992 年 5 月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
化专业,获学士学位,持有法律职业资格。曾任职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一盏资本。自 2021 年 5 月加入公司,任投资部经理;现任证券事务代表。
彭鑫程先生除因参加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未通
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