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ST 科华 公告编号:2022-051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起诉天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股东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明、彭年才、苗宝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起诉天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0)),本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来
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0491 民初 306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情况
原告: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明、彭年才、苗保刚
第三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三被告及本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
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 9,0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虽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但原告主张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其所持科华生物股票价值下降的财产损失,故应以股票持有人所在地即原告的住所地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系原告暨本公司股东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明、彭年才、苗宝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案件,未被要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此,本次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天隆公司及相关方违反证券市场规则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行为对本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且必要的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本公司尊重公司股东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 0491 民初 306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