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签订《投资框架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签署《投资框架意向书》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屹山 CHEN CHUAN
陆德明 夏 雪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