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在第二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的访谈笔录;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18 年 2 月 28 日,科华生物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2.2021 年 11 月 8 日,科华生物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 2,25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3.2021 年 11 月 8 日,科华生物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华生物就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科华生物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满但
尚未行权的 2,25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根据科华生物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 145,000 份
股票期权。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2.根据科华生物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19,500 份。
3.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规定,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权证行权交收结果明细》,并经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共行权 17,250 份,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250 份。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规定,行权期内未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故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科华生物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 2,25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经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科华生物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满但尚未行权的 2,25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月 8 日出具,正本壹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叶彦菁
赵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