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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21 深市 ST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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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捷: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ST中捷: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3-093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11 月 24 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捷资源”)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浙 10 破申 8 号,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

    2.同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浙 10 破 12 号、《公
告》(2023)浙 10 破 12 号,台州中院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
人,通知债权人应在 2023 年 12 月 23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台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如公司 2023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因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 (七)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
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中捷”,证券代码仍为 “00202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5.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重整的原因。鉴于公司主营业务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及规模优势,如通过司法重整依法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维持公司上市地位,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并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2023 年 6 月 15 日刊载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3)浙 10 破申
8 号,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
事项进展暨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3)浙 10 破申 8 号之一,
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期
间各项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
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浙
10 破申 8 号,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

    同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浙 10 破 12 号、《公告》
(2023)浙 10 破 12 号,台州中院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通
知债权人应在 2023 年 12 月 23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3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台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 198 号

    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 年 11 月 24 日

    裁定书案号:(2023)浙 10 破申 8 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7 月 4 日,申请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股
份)以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捷股份的住所地为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并且,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同时,申请人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2023)浙 10 破 12 号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1 月 24 日,本院根据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
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斌。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祝律师

    联系电话:172800542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 B 座 8 楼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公告》(2023)浙 10 破 12 号的主要内容:

    1.债权申报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前向管理人现
场申报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线上平台申报(申报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 B 座 8 楼浙江智仁律
师事务所,联系人:祝律师,联系电话:1728005420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已在预重
整期间申报的债权,无需重复申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 年 12 月 24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此外,台州中院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发布《公告》(2023)浙 10 破 12 号,请注意查阅。

    四、公司预重整阶段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3)浙 10 破申
8 号,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作出的《决
定书》(2023)浙 10 破申 8 号之一,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目前,台州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预重整程序已结束,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将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内容披露如下:

    (一)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主要工作及预重整阶段已取得的成效

    1.沟通主要债权人。临时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与本案主要债权人就公司重整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保持持续对接,以便顺利推进预重整程序及后续重整程序。

    2.债权申报及审查。临时管理人已通过电话联系、邮寄或邮件发送债权预申报材料等方式通知公司账面显示的可获得联系方式的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进行
债权预申报。截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共有 2 名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
预申报材料,涉及债权申报金额约为 9.66 亿元。对于已申报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已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上市公司核查的情况进行预审查。


    3.资产调查及评估。临时管理人通过与公司对接、有关部门资料查询调取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同时,通过询邀遴选、询价等方式,综合考虑评估工作开展的效率、评估经验、价格等因素,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开展资产清查及评估工作。

    4.投资人招募及终止。临时管理人协助公司拟定《关于公司及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并开展意向投资人的沟通对接工作。截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共有 6 家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审核其中 5 家意向投资
人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成功。经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对 5 家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筛选,公司认为意向投资人提交的相关方案均未能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为了全面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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