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0105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9月11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为推进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实施,同意公司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详细情况如下:
一、 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2月7日披露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截止2020年8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9,364,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1.13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9.8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0,098.5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尚未达到股份回购总金额的下限。
二、 终止回购股份事项的主要原因和决策程序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公司已于2020年7月14日披露《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于2020年7月28日披露《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为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董事会经与中介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审慎研究后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前终止回购股份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 终止回购股份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而终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终止回购股份事项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公司本次已回购股份 19,364,224股将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本将由 724,872,000 股变更为
705,507,776 股,注册资本将由 724,872,000 元变更 705,507,776 元。公司将根
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