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5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批准之日起(即2021年11月18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对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计3.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98万元。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GENHONG CHENG 雷新途 刘洪泉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