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13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为公司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交易协议概述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能科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锂电”)与 Zim-Thai Tantalum (Private)
Limited 公司(以下简称“Zim-Thai Tantalum 津巴布韦”)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签署了《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技术优势,实现双方共赢之目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开展投资合作。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平等
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同意签署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2、本协议为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Zim-Thai Tantalum (Private) Limited 公司
注册号:152/2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ZHEN HE
注册资本: 32000 美元
注册地址: 134 Harare Drive, Borrowdale, Harare
经营范围: 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开采;销售矿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信息咨询。
经查询,Zim-Thai Tantalum 津巴布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Zim-Thai Tantalum 津巴布韦拥有位于津巴布韦 EPO1780 及 EPO1781 探
矿权证,矿块面积合计为 820 平方公里。
3、关联关系说明
Zim-ThaiTantalum 津巴布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 Zim-Thai Tantalum 津巴布韦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方
甲方:Zim-Thai Tantalum (Private) Limited 公司
乙方:协鑫能科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方基于目前勘探资料,拟将 EPO1780 具有锂矿潜力的区域划分为三个区块,分别成立项目公司,乙方优先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合作(标的公司)。
乙方明确标的公司后,甲方承诺其与乙方合作的项目公司最终所持锂矿的氧化锂储量不低于 50 万吨,并同意乙方最终持有 51%的合作项目公司股份。
1、合作前提
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 EPO1780 已完成初步地质工作
的采矿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已设置的采矿权和拟设置采矿权;并提供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填图,地表取样化验数据和探槽及采坑取样化验结果,供乙方分析并做出区块选择;并提供 EPO1780 的地理区域图及其范围内具备找矿潜力的其余锂资源矿体信息。
2、采矿权估值
(1)采矿权估值的基础是 EPO1780 拟合作范围内的标的公司的所有锂矿的氧化锂资源储量。
(2)合作范围内的采矿权估值基准是 10 万吨氧化锂资源储量,对应基准资源储量的基准估值是 2.7 亿美元。
(3)合作范围内的采矿资源储量超过基准 10 万吨,但不超过 15 万吨,对
应采矿权的估值维持不变,前述采矿权的估值不做调整。
(4)若勘探完成后合作范围内的采矿权氧化锂资源储量高于 15 万吨,高出部分按每万吨氧化锂加价 1000 万美元计算。
(5)合作范围内的采矿权氧化锂资源储量应不低于 50 万吨,50 万吨资源
储量对应的总估值为 6.2 亿美元。
(6)上述储量为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GB/T17766-2020)中探明的资源储量、控制的资源储量与推断的资源储量要求资源储量的总和,且探明的资源储量与控制的资源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总资源储量的 60%;资源储量的矿石平均氧化锂品位≥1.2%。
3、补偿机制
(1)标的公司的采矿权在完成地质勘探后,合计的氧化锂资源储量如果低
于 50 万吨,则甲方应在其持有的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EPO1780 及 EPO1781)未
勘探资源储量的矿块区域重新选择区块与乙方进行合作,以补齐 50 万吨氧化锂资源储量,该补齐部分的矿权转让至双方合作的项目公司中。新矿权的合作不再付定金和前期股权交易价款,同时可以保留原矿权已有股份。
通过各种方式也无法补足 10 万吨资源量,乙方有权对采矿权的估值做适当调整,估值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如果储量超过 50 万吨,甲方有权对采矿权的估值做适当调整,估值调整双方另行协商。
4、定金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300 万美元定
金。甲方承诺在收到定金后六个月内完成标的公司的必要法律工作,并在此期间配合乙方完成必要的法务、商务及矿山尽调工作,否则应全额退还乙方定金本金及利息。
(2)若乙方支付定金后,乙方不再跟进合作事宜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3)双方同意,前述 300 万美元定金可用以冲抵本条第 5 款项下的股权转
让价款。
5、拟议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在甲方完成标的公司的必要法律工作,且乙方对甲方的法务、商务及矿山尽调完成后,明确进一步合作意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00 万美元的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可先向甲方支付一半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在甲方向乙方转让 7.5%股权并完成股权变更后支付。
(2)乙方负责在第一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 20 个月内完成标的公司持有采矿权的地质勘探。
(3)勘探完成后,甲乙双方应按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约定,对标的公司重新估值。乙方可在重新估值的基础上减去乙方已向甲方转让的股权转让款及投入的地质勘探成本后,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以获得标的公司剩余 43.5%的股份,该部分转让款在标的公司获得的矿山开采及生产在津巴布韦应获得的所有批文期间,由乙方分期支付给甲方,甲方按支付金额相对应的股比向乙方转让标的公司剩余 43.5%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共计持有标的公司 51%的股权。
6、合同生效条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即第一条第 1 款第 1 项所述所有资料。
7、政策享受
根据津巴布韦相关外汇条例【2019 年第 28 号外汇管制指令】,在津巴布韦
40%的外汇收入。甲方承诺双方合作后,甲方有义务跟津巴布韦相关部门(ZIDA)申请将项目公司列为经济特区项目,项目公司享有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津巴布韦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特区享有的所有的优惠政策及其他的优惠政策,以及获得上述外汇管制指令的豁免。
第二条 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起至六个月期满之日,各方仍未就第二阶段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第三条 排他性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为排他期(“排他性期间”)。
2、在排他性期间到期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排他性期间可以再延长60 日或者届时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就任何一方而言,以下任一情形均将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在任何方面是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全面、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承诺及义务的。
2、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则未违约的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守约方因该等违约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成本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仲裁和律师费用。
3、违约责任最低的金额为双方已交易的定金或股权转让金的两倍。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相关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相关争议未能在三十(30)日内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进公司在海外探寻锂资源的进程,加快国外锂资源的储备,并有助于公司未来锂电相关产业链的资源布局与整合,符合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开发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开发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
议》,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
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2、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签
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
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3、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
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4、2021 年 8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