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年6月修订)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除外。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二)检查公司财务; 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出罢免的建议;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出罢免的建议;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权。 (九)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 可分配利润。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 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三) 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