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015 深市 协鑫能科


首页 公告 协鑫能科: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二级筛选:

协鑫能科: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协鑫能科: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2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三、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