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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协鑫能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1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知于 2020 年 3 月 1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上午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董事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限售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更新,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机”)和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热电”)均为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主要是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蓝天燃机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贷款提供增信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主要是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台热电在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贷款提供增信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是公平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被担保人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期限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同意协鑫智慧能源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并授权协鑫智慧能源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期限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协鑫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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