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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1-21

凯恩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有买卖意向
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不准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准买入;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述(一)-(三)项包含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四)项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或减持股
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监高 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九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但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
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
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0 日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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