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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1 深市 盾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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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3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或“甲方”)于2018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司拟向浙江大名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欣业”或“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雷股份”)63.95%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盾安环境不再持有精雷股份股权,并与大名欣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二、本次交易终止的原因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相关方积极推进本次股权交易的各项工作,但因大名欣业经营环境、项目投资方向与签订协议时发生了较大变化,经交易双方多次协商,决定终止本次股权交易事项并解除《股份转让协议》。2019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三、签署终止协议的情况

  2019年2月21日,公司与大名欣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各方自签署日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各方不再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或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协商同意,乙方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2,073,500元。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后,本补充协议生效,甲乙双方不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不再承担转让股份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受让股份和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义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解除。

  3、本补充协议若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