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6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星期三)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15:00至2018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东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8,128,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16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540,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588,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7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99,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792,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6%;反对1,186,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362,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28%;反对1,186,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4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1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8%;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7%;回避359,429,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2,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8%;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935,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6,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75%;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8%;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7%。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