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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2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6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星期三)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15:00至2018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东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8,128,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16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540,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588,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7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99,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792,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6%;反对1,186,5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362,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28%;反对1,186,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4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1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8%;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7%;回避359,429,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12,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8%;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935,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6,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75%;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8%;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7%。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