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2-07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盾安环境”或“公司”)注
意到,广大投资者和有关媒体对公司在韩国的专利权利范围确认相关的诉讼案件
给予了高度关注,有关媒体以“三花智控:专利侵权诉讼案胜诉”、“终审判决:
三花智控专利侵权诉讼案胜诉”等为标题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标题严重失实,
并已通过网络广泛转载、传播,给广大投资者造成误导,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负
面影响,现公司就该事件澄清说明如下:
一、事件简述
公司于 2019 年向韩国专利审判院请求判定盾安环境某产品的设计方案(下
称“产品方案”)不在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花智控”)于韩
国注册的两项专利(专利号 101455952、专利号 101478777)的保护范围内。韩
国专利审判院分别作出决定:1、产品方案不在专利号 101455952 的保护范围内
(下称“案件一”);2、产品方案在专利号 101478777 的保护范围内(下称“案
件二”)。三花智控不服案件一决定,盾安环境不服案件二决定,分别起诉至韩国
专利法院。经审理,韩国专利法院分别作出判决:撤销案件一的决定,维持案件
二的决定。公司对两案结果均不服,就韩国专利法院裁定结果上诉至韩国大法院。
韩国大法院均驳回上诉,上诉费由盾安环境承担。详情可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二、澄清说明
经公司与律师团队调查分析,上述报道主要来源于相关公司公告,误导了广
大投资者。公司向韩国专利审判院提出的请求,以及之后韩国专利法院、韩国大
法院的审理,是对某项专利当时的权利要求范围进行确认的活动,不属于专利侵
权诉讼,不包含任何是否侵权的判定或裁决。具体说明如下:
1、从程序来看,本公司于 2019 年请求判定盾安环境某产品方案不在三花智控的两项韩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受理机构是韩国专利审判院,是行政程序;该院作出决定后,三花智控和本公司分别向韩国专利法院起诉,以及韩国专利法院作出判决后,本公司向韩国大法院上诉,直至作出终审判决,均是针对韩国专利审判院的行政决定应予撤销还是维持的行政诉讼程序。专利侵权诉讼,受理机构是韩国地方法院,是民事诉讼程序,韩国专利审判院无权受理。
2、从内容来看,两案的请求内容是产品方案是否在三花智控的两项韩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是《韩国发明专利法》第 135 条赋予利害关系人的特别权利。专利侵权诉讼的请求内容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恢复信誉,原告只能是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
3、从潜在影响来说,本公司在2019年请求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时,尚未在韩国地区销售与产品方案相关的产品,直至2020年,相关产品才有极少量销售(约占当年营业收入的0.0023%),因此前述专利权利范围确认相关的行政诉讼对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无重大影响。2021年,公司已针对上述两项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审判的请求,期间两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已发生变更,同时2019年请求确认审判时的产品方案并不是公司实际销售的产品。
长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无被诉专利侵权案件。
三、特别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