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务。
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行。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其他权利。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