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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上市推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
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
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 2004 年 6 月 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 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节 概 览
1、股票简称:华兰生物
2、深市股票代码: 002007,沪市代理股票代码: 609007
3、总股本: 6,700 万股,其中,可流通股本: 2,200 万股,本次上市流通
股本: 2,200 万股
4、发行价格: 15.74 元/股
5、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上市时间: 2004 年 6 月 25 日
7、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8、保荐机构(上市推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 2004] 68 号), 本公司的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
10、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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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第一大股东新乡市华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华兰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兰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接受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股份”。
第三节 绪 言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而编
制的,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和本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68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10 日
采取全部向深市、沪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成功发行了 2,200 万人
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5.74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4]38 号文《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批准,本公司 2,2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华兰生物”,
深市股票代码“ 002007”,沪市股票代理代码“ 609007”。
本公司已于 2004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正文及其附录刊载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前述招股文件刊登距
今不足三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文件。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HUALAN BIOLOGICAL ENGINEERING,INC.
3、法定代表人:安康
4、注册资本: 6,700 万元(正在办理变更手续)
5、成立日期: 2000 年 9 月 27 日
6、住所:新乡市华兰大道甲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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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8、主营业务:生产、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9、所属行业:生物制品业
10、联系电话: 0373-5056905
11、传真号码: 0373-5056911
12、互联网网址: http: //www.hualanbio.com
13、电子信箱: hualan@hualanbio.com
14、董事会秘书:范蓓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本公司的前身是 1992 年 3 月 30 日成立的河南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
新乡市外经委( 92)新经贸资字第 026 号《关于设立河南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的批复》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豫府资字[1992]0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由卫生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驻新乡服务部
(以下简称兰新服务部)、台胞安瑞麟先生和香港丰源贸易公司共同以现金出
资,成立河南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
研究、生产、销售各类生物制品及诊断制品和其它预防、医疗用生物技术、生
化技术等高科技产品。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各方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为:
名 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 %)
兰新服务部 300 万元 60
安瑞麟 20 万美元 21.6
香港丰源贸易公司 17 万美元 18.4
合 计 500 万元 100
至合营合同约定的六个月的缴付截止期,兰新服务部于 1991 年 12 月即开
始垫付合资企业筹建费用,至 1992 年 9 月 4 日共缴付现金出资 570 万元人民币;
丰源公司于 1992 年 4 月 17 日一次性缴付现金 151 万港元,安瑞麟在本次认缴
期内没有缴付出资。
由于在本次认缴期内各方约定增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并办理相
应报批手续,本次认缴期内没有进行验资。
1、第一次增资
1993 年 1 月 19 日,根据河南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992 年 7 月 25 日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经新乡市外经委( 92)新经贸资字第 201 号《关于河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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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批复》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豫府资字
[1992]0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公司的注册
资本由 500 万元增至 1,155 万元。此次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为:
名 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 %)
兰新服务部 855 万元 74.02
安瑞麟 27.25 万美元 12.99
香港丰源贸易公司 27.25 万美元 12.99
合 计 1,155 万元 100
各股东具体出资情况为:兰新服务部本次应缴 285 万元人民币, 1992 年 11
月 16 日缴付现金 30 万元人民币, 1994 年 6 月 1 日至 1994 年 11 月 29 日共缴付
现金 260 万元人民币;安瑞麟本次应缴相当于 150 万元人民币的外汇, (计 27.25
万美元,含合资企业设立时的应缴出资), 1992 年 11 月 21 日缴付现金 16.87 万
美元, 1994 年 10 月 15 日缴付现金 10.4 万美元;丰源公司本次应缴相当于 85
万元人民币的外汇, 1992 年 11 月 21 日缴付现金 2.31 万港元, 1994 年 10 月 15
日缴付现金 7.19 万美元。至 1994 年 11 月,各方实际缴付了本次增资的全部应
缴出资。
本次增资后,合资企业完成了两次验资: 1992 年 11 月 23 日新乡会计师事
务所对合资企业进行了第一次验资,并出具了( 92)新会验外字第 18 号《验资
报告》;1995 年 12 月 14 日新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第二次验资,并出具了( 1995)
新会外验字第 13 号《验资报告》。
2、第二次增资
1996 年 3 月 18 日,根据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于 1994 年 7 月 21 日更名) 1996 年 3 月 8 日董事会决议,经新乡市招商办公
室新对外字( 1996)第 024 号《关于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批复》
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豫府资字[1992]0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155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此次
增资后,各方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为:
名 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 %)
兰新服务部 1,110 万元 74
安瑞麟 32.65 万美元 13
香港丰源贸易公司 32.65 万美元 13
合 计 1,500 万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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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东具体出资情况为:兰新服务部用债权转股权 255 万元,香港丰源贸
易公司、安瑞麟先生分别用现汇方式增资 5.4 万美元。新乡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1997] 新会外验字第 03 号),确认各方出资
真实到位。
3、第三次增资
199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997 年 12 月 20 日董事会
决议,经新乡市招商办公室新对外字( 1997)第 163 号《关于华兰生物工程有
限公司追加投资的批复》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豫府资字[1992]035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500 万元
增至 3,200 万元。此次增资后,各方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为: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兰新服务部 2,144 67
安瑞麟 416 13
香港丰源贸易公司 640 20
合 计 3,200 100
各股东具体出资情况为:用经审计的 1997 年度可分配的股利转增 981.56
万元,其中兰新服务部 709.74 万元、香港丰源贸易公司 135.91 万元、安瑞麟
先生 135.91 万元;追加现金 563.18 万元,其中兰新服务部追加现金 167.3 万
元,香港丰源贸易公司追加现金 309.94 万元,安瑞麟先生追加现金 85.94 万元;
兰新服务部用债权转股权 155.3 万元。新乡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8 年 3 月 31 日
出具( 1998)新会外验字第 03 号《验资报告》,确认各方出资真实到位。
4、第四次增资
1998 年 12 月 17 日,根据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998 年 11 月 19 日董事会
决议,经新乡市招商办公室新对外字( 1998)第 134 号《关于华兰生物工程有
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豫府资字[1992]0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200
万元增加至 4,376 万元。本次增资中,经原审批部门和当地税务、外汇管理部
门批准,外方用 1998 年度可分配的股利及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
本 767.41 万元,兰新服务部本次进行利润分配而不参加增资。此次增资后,各
方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为:
6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兰新服务部 2,144 49
安瑞麟 569 13
香港丰源贸易公司 1,663 38
合 计 4,376 100
各股东具体出资情况为:香港丰源按出资比例应分配利润 314 万元、 “两金”
151 万元全部用于转增资本,借安瑞麟应分配利润 149 万元转增资本;香港丰源
另外用债权 359 万元及现金 50 万元转增资本;安瑞麟按出资比例应分配利润 204
万元,扣减借给香港丰源 149 万元后的余额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