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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3

精工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9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98 号)及《关于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9 号)

    1、主要内容

  (1)2017 年 8 月,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 年,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2017 年和 2018 年,公司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
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 2 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 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3)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4,000 万元,约定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如达成协议
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 4,000 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公司未在 2019年 4 月 30 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对上述违规事项及时整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夏青华对未及时披露精功科技与信宇人的重大交易进展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予以警示。上述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
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
书面报告。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及部门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吸取教训,认真整改,严格遵守法规规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确保公司的信息及时、准确披露,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对公章使用加以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二)2019 年 11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90 号)

    1、主要内容

  2017 年 2 月 17 日和 11 月 29 日,公司分别披露拟与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
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两笔合同金额均为 2.25 亿元;2018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拟与关联方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2.45 亿元;上述三笔合同合计金额为 6.95 亿元。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交易对手方均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公司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仅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和付款情况。
  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司 2019 年 1
月至 9 月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 1,068.99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 186.49%,其中,
公司分别于 7 月 3 日、7 月 11 日和 8 月 12 日收到政府补助 206.00 万元、100.00
万元和 272.63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5.94%、17.45%和
47.56%。公司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11.11.5 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
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学习,认真整改,严格遵守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2021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
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96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标的提示性公告》称,
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于 11 月 17 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公司中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000 吨碳纤维复材产品项目,该中标项目预估金额为 7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65.43%。而公司在 2021 年 11 月 17 日晚间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中称,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吸取教训,认真整改,严格遵守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以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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