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006 深市 精功科技


首页 公告 精功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精功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精功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上午 10: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6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金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105,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777,9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27,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方朝阳先生、孙国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
(2024 年 8 月 27 日)止。本次补选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1.1 选举方朝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0,67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173,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

  1.2 选举孙国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0,67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173,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军模先生、张小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之日
(2024 年 8 月 27 日)止。具体如下:

  2.1 选举张军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0,67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173,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

  2.2 选举张小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0,67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173,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柳伟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