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精功科技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章程。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2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4 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3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计划;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作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
7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出席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