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暨被动减持的
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 0603 执 5280 号之一),获悉公司特定股东邵志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邵志明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志明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6,30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9%,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630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3、邵志明不属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但担任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董事。
二、本次被动减持的主要内容
(一)被动减持
1、减持原因
2018 年 3 月、2019 年 1 月,为满足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融资需要,公司股东邵志明以其持
有本公司 630 万股股份为精功集团前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2019 年 9 月,精功
集团启动司法重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质权人光大银行向柯桥法院申请实现邵志明担保物权。目前,柯桥法院已裁定将邵志明持有的本公司 630 万股股份予以平仓,本次平仓将导致邵志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来源
邵志明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
根据柯桥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邵志明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数量为 6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8%(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考虑到本次被动减持后,邵志明所持公司股份仅剩 7,400 股,不排
除在本次被动减持的过程中,邵志明主动将剩余的 7,400 股股份随司法执行一起予以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减持的数量最高为 6,307,400 股,占邵志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
的 100%(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柯桥法院可能视情况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
5、减持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
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上述期间如遇窗口期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
受司法执行特殊性以及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的影响,暂不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邵志明先生的承诺情况如下: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二十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
(2)承诺在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以及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或者转让;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精功科技的股份总数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60 个月内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志明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邵志明不属于持股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本次股份被动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减持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各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邵志明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柯桥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 0603 执 5280 号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