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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签署销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9

精功科技:关于签署销售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年9月30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隆炬新材料”)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JGRJ20210930的《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30亿元(大写:叁亿叁仟万元整,含税),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向新疆隆炬新材料提供2台(套)碳纤维成套生产线。

  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公司与新疆隆炬新材料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新疆隆炬新材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朱良保

    注册资本:28,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90MA791M88XM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瀚海东街 2345 号管委会 4-07


    经营范围:碳纤维原丝、碳纤维丝、碳纤维复合材料及碳纤维制品(碳纤维布、碳纤维板材及管材),芳纶复合材料及芳纶制品(芳纶布、碳纤维芳纶混纺布)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各类高档织物面料的生产,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类似业务交易金额


    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新疆隆炬新材料发生过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隆炬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履约能力。公司与新疆隆炬新材料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21 年 9 月 30 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合同约定,公司向新疆隆炬新材料提供 2 台(套)条碳纤维成套生产线,并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生产线包括放丝机、氧化碳化设备、表面处理系统、收丝机、废气系统、整线控制系统及自动包装线等。

    4、合同金额

  人民币 3.30 亿元(大写:叁亿叁仟万元整,含税)。

    5、合同付款方式

    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以下款项:

  (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5%,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

  (2)进度款:合同总价的 20%,在第一批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15%,在第二批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10%,在第三批发货前支付;

  (3)安装款:合同总价的 10%,在整个生产线安装完成后并在负载试车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剩余应支付的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

    6、交付时间、地点

  (1)交付时间:所有合同设备按照双方达成的项目进度表交货,于 2022 年9 月底前交付完毕。

  (2)交付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甲方厂区内,运费由乙方承担。

    7、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且盖章后起生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货款结清之日止。

    9、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1)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对知悉甲方的信息、文件等资料保密,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履行本
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2)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由于甲方原因引起泄密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3)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均属违约。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金:按每延期一(1)周,需支付的违约金为对应生产线总金额的 0.1%(千分之一),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生产线总金额的 5%(百分之五)。以上延期可允许有三(3)周的宽限期。

    (4)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有损失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承诺提供的生产线可生产出合格产品,如乙方的生产线交付后,经甲方检验发现无法生产,且排除原辅料合格、严格按照乙方要求操作流程操控等客观原因后,确定为乙方原因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 2 个月内,乙方尝试试机仍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不超过相关生产线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用于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6)设备在甲方签收前的一切损坏和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签收后双方共管下设备出现灭失、毁坏风险的话,如由乙方原因的由乙方负责,由甲方原因产生的由甲方负责。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要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大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市场开拓力度,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合同总金额为3.30亿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0.84%,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但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逾期交货,因设备技术、质量等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延期付款,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视合同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2、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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