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且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
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建设。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论证认为满足委托理财条件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内(含 30%),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条件、决策程序及特殊管
理要求如下:
(一)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上述条件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论证认为满足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条件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且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内(含)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或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初步方案论证后向公司财务
管理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管
理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就子公司拟进行的委托理财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子公司未按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