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4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前发生的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追溯调整。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第15号文“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拟对执行的会计政策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 号、解释第15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实施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解释第 15号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
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