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338]号)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6月 8 日更名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禧公司”)及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实业”)发行股份购买其合并持有的内蒙古乌海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乌 海 化 工 ”) 100% 股 权 , 同 时 核 准 公 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0,000,000 股新股募集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截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乌海化工 100%的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截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本公司向 6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3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1,752,305 股新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向 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到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18,980,450 股新股募集资金用于土壤修复项目、
PVC 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截至 2017 年 8 月 9 日,本公司向 8 名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24,267,8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30 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四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1、2013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于 2012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及皇冠实业合计持有的乌海化工 100%股权(标的资产)。
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该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2 年 4 月 20 日),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为 7.60 元/股。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取整数,精确到个位)=标的资产的价格/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即为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标的资产于
评估基准日(即 2012 年 2 月 29 日)的评估值。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于 2012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中
联评报字[2012]528 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即 2012 年 2 月 29 日)
的评估值为 251,027.32 万元。由于“中联评报字[2012]第 528 号”《资产评估报告》到期,公
司聘请中联评估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并出具了“中
联评报字[2013]第 97 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采用收益
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
262,828.72 万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较前次评估增值 11,081.40 万元,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该次交易价格仍为 251,027.32 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13[338]号”文核准,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为 330,299,105 股。
截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手续已完成。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13]23-00006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
截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止,与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该次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股本)330,299,105.00 元。
2、2013 年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向 6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9,855,45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61 元,募集资金总额 835,999,997.33 元,扣除承销费、
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 11,811,855.45 元(其中承销费 7,000,000.00 元直接扣除,其余发行费用 4,811,855.45 元在募集资金到公司专户后逐项支付)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824,188,141.88 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3)第 23-00010 号”的验资报告。
3、2015 年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截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司向 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1,752,305 股,发行价格为 7.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73,649,533.95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 13,061,752.31 元(其中:承销费 9,000,000.00 元直接扣除,其余发行费用4,061,752.31 元在募集资金到公司专户后逐项支付)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60,587,781.64 元,其中 800,000,000.00 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160,587,781.64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 23-00009号”的验资报告。
4、2017 年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截至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向 8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4,013,697股,发行价格7.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5,341,494.77元,其中:61,752.80万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23,781.35 万元用于 PVC 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36,0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扣除各项已经支付及将要支付的发行费用 33,944,013.7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1,397,481.0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 23-00009 号”的验资报告。
5、2019 年可转债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24,267,8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26,78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1,320,754.72 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415,459,245.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23-00011 号)审验。
(二)前次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04年9月18日,经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此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3年6月5日,经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再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中国银行扬州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扬州东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邗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该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分别与中行扬州东区支行、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2015年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越秀支行”)下属网点广州高教大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该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分别与建行广州越秀支行、建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3)2017年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下属网点芳村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为土壤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为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该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018年6月,鉴于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担任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