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股权
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或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
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公
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相关的授予条件均已符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时,作为该股
权激励计划受益人的关联董事王羽跃先生、姚兵先生已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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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并同意按照调
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江希和、李旦生、刘东升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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