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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招商港口: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2-01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9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二)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同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2019-070)。

    (三)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四)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20-003、2020-004)。

    (五)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对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止。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六)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七)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第
九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2020-013、2020-014)。

    (八)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
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2021-008)。

    (九)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期)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09)。公司对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8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十)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2022-008、2022-009、2022-010)。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 10 名激励对象退休或已不在公司任职,该等人员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4.8 万份。

    (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满足,公司
将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638 万份股票期权。

    因此,公司需对上述共计 762.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前期已累计确认的与该等批次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同时后续不会确认该等注销股份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四、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且 1 名首批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四)《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并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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