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同意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平、王振民、李琦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