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1872 深市 招商港口


首页 公告 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2-04

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
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2 月 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及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通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3 日为首批授予的授予
日,向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80
元/股。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