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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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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
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主要是对人员变动导致的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

    上述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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