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4-031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创智”或“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叶金晃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40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73.25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3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0.0256%。
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3,437,200 股,占公司
决权的股份 2,32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2.04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部分股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除审议通过此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沈哲先生、林东云女士分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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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4%;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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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4%;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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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关联股东通达现代家居(香港)有限公司、通达(厦门)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且不存在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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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4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韩若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达创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