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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的股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任。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务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3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见。
在作出董事会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在作出董事会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告。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4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候选人,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二)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事候选人。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将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二)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将
5 大会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或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
份数与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或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
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与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 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其拥有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