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TONGDASMART TECH (XIAMEN) CO., LTD.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 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
特别提示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创智”、“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则本企业承诺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则本人承诺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
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叶金晃、高级管理人员尤军峰、张靖国、姬力、曾祖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人员骆杰、熊武华、吴琛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预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 10 日内召开,并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回购股票数量已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每 12 个月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