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oen Group CO., LTD.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中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4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49
第五节 风险因素 ...... 15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16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八维集团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九明科技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爱特威投资、华古投资、驷马投资、摩威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企业不会因合伙人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作为公司间接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肖九明、曹剑波、徐晔;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董事曾华春、刘善平;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项帅;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监事曾绍鹏、曾庆昌、倪冬姣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亲属邹延英、曾养生、邓旺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
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