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1303;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袁微微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权股份总数的 40.02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9,945,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0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06%。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董事郭旭辉先生因公务请假;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许力钊先生因公务请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七)审议通过《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9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26%;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宇轩、王利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