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8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修订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 (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 持股比 出资 出资时 持股数 出资方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量(万 例 方式 间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量(万 式 出资时间
股) (%) 股)
1 袁微微 9980.00 53.8833 净资 2020.4. 1 袁微微 9980.00 净资产 2020.4.15
1 产 15
2 郭旭辉 7620.00 41.1414 净资 2020.4. 2 郭旭辉 7620.00 净资产 2020.4.15
产 15
深圳智展投资合伙 净资 2020.4. 深圳智展投资合伙
3 企业(有限合伙) 766.50 4.1384 产 3 766.50 净资产 2020.4.15
15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智聚投资合伙 净资 2020.4.
4 企业(有限合伙) 155.00 0.8369 产 深圳智聚投资合伙
15 净资产
4 企业(有限合伙) 155.00 2020.4.15
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施。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3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会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与员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与
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召开日失效;
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
事项的决策权。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
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4 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