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6 证券简称:楚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增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
况,《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
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本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的经营范围: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 为:
机电设备、通风管道的制造;环保工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
程、市政工程、废气处理工程、自动 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
化系统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1 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凭资质证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书经营);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 为准)。
机电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电气设备、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电子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维修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及运维(凡涉及许可证件的,凭有效 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
许可证件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大气污染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 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 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给排水设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仪器仪表、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
废气处理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 设备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
工业有机废气(VOCs)治理设备、氮 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
氧化物治理设备的销售;仪器仪表、 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
大气类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治理在线 测;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
监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 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专用设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
可开展经营活动)。 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
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 决议。
2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3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及时公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 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定,在收到提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收到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意见。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
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定,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公告,并在收到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5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