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胜通能源 股票代码:001331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ENTON ENERGY CO.,LTD.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 50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吉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魏红越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云轩投资、同益投资、弦诚投资、新耀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涛、姜忠全、姜晓、刘军、刘大庆、张健和宋海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6、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预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
股票的议案。公司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在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则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50%;
③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④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或稳定股价措施正式实施之前,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可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四)相关主体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①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本公司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