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2 证券简称:箭牌家居 公告编号:2024-023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或已提出离职申请而即将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所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524,75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970,122,000 股减至 968,597,250 股;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970,122,000 元减至 968,597,250 元,具体以最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即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70,122,000 元。 968,597,25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70,122,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968,597,25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三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
注销。 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