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公告编号:2024-011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印发《关于核准铭科精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6 号),核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5.00 万股新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3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4.89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
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526,361,5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1,429,079.8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4,932,420.20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040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综合考虑近年来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影响,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以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内外部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重庆铭科精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铭科”)、全资子公司武汉铭科精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铭科”)、全资孙公司安徽瑞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瑞科”)
为募投项目“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实施主体,并将重庆市、武汉市、安庆市、东莞市增加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增加东莞铭科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将东莞市增加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将募投项目“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11 月 05 日,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
指定的人员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1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述新增实施主体、保荐机构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安徽瑞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501013001190762
武汉分行 清远铭科汽车(新能
重庆铭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501012501187805 源)零部件产业基地
武汉分行 项目
武汉铭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501012301189128
武汉分行
东莞铭科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900001454125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塘厦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孙)公司为“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1,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孙)公司为甲方 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和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2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柯润霖、李露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1、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
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 4 份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