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公告编号:2022-030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印发《关于核准铭科精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6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5.00 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
格为人民币 14.89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526,361,5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51,429,079.8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4,932,420.2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040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清远铭科精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铭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清远铭
科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 2022 年 7 月 25 日,该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东莞银行 清远铭科汽
清远铭科精技 股份有限 车(新能
1 汽车零部件有 公司塘厦 518000013699404 0.00 源)零部件
限公司 支行 产业基地项
目
注:截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的
募集资金暂时全部存放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账户(账号:529000014541185), 尚未转入子公司清远铭科的募集资金专户,后续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拨付。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清远铭科精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 2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 1、甲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8000013699404,截止 2022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2 清远铭科汽车(新能源)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__/_月___/
_日,期限__ /_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和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2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李露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 1、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 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1 或甲方 2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主要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 1、甲 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