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94.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00,292,556.00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063,638,510.8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8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上账户管理银行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号 称 金用途
交通银行友谊 尚 太 科
1 公司 北大街支行 技 北 苏 131520000013001248867 799,805,955.00
总部
浦发银行石家 尚 太 科
2 公司 庄分行 技 北 苏 45010078801800003408 300,486,600.00
总部
3 公司 渤海银行石家 补 充 流 2060420973000280 396,437,887.00
庄分行 动资金
4 公司 中信银行石家 补 充 流 8111801013201020105 603,562,113.00
庄分行 动资金
合 计 2,100,292,555.00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公司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及银行手续费;
注2:交通银行友谊北大街支行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并保证“专户”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且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对公柜面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或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以后到日期为准。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其他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的事项,适用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