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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8

长江材料: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036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4: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3,666,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
53,652,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1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7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11,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96,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1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
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2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2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2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2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2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4,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99,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52%;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5,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00,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24%;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53,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98,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09%;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邬凯明、吴旻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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