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彬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93.3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3〕242 号文核准。
经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主承销商” 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 3,093.3400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将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T 日)分别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 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00元/股。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2 月
21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09:15-
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 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 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 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后到先 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
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T+2 日)16:00 前,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2 月 2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
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 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 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二)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 2023 年 2 月 10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宁波一 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
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00元/股。
1、本次发行价格 17.0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7.33倍。
与公司业务相似度较高的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3 年 2 月 15 日前 2021 年每股收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 个交易日均价 (元/股) 2021 年静态市盈率
(含当日)(元/股)
603179.SH 新泉股份 43.25 0.5267 82.11
300100.SZ 双林股份 8.20 0.1781 46.05
002865.SZ 钧达股份 182.58 -1.2772 -
603730.SH 岱美股份 17.71 0.3662 48.37
603035.SH 常熟汽饰 23.00 0.9150 25.14
均值 50.42
数据来源:同花顺,数据截止 2023 年 2 月 15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每股收益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2023 年 2 月 15 日(T-4 日)的总股本计算;
注 3:钧达股份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 低为负数,因此计算均值时未将其纳入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17.00 元/股对应的 2021 年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8 倍,低于可
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 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
者报价情况详见 2023 年 2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波一彬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 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 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 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 本次发行。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 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 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为 46,570.67 万元。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52,586.7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016.11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46,570.67 万元。本次发 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 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 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 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
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九)发行人上市后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无限售期,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十)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3、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4、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5、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