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653.8124万股的 2.0442%。其中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2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0.625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53.8124 万股的 1.8526%;预留授予权益合计 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375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53.8124 万股的 0.1916%。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4 人,包括公司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88 元/股。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1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3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况 ...... 13
二、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26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27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 27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 28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8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3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30
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
一、公司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 32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 32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4
第九章 附则......35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激励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铖昌科技、公司、本公司 指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股 指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须满足的条件
回购价格 指 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向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回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所支付的对价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激励计划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贡献相对称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在权限范围内将本计划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