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3,435.6407 万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1245-18 号《验
资报告》。
经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3,069,219 元变更为人
民币 137,425,626 元。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内蒙古欧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第三条 次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3,435.6407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42.5626
下同)。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新 增 第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十二条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原 第 十
九 条 顺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发行的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3,742.5626 万股,公司
延 为 第 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原 第 二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十 一 条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顺 延 为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 二 十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原 第 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十 四 条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顺 延 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 二 十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条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原 第 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十 五 条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顺 延 为
第 二 十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六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原 第 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十 九 条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顺 延 为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第 三 十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条 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
原 第 三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十 九 条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顺 延 为 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资金
第 四 十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占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利润分配等方式
条 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 的利益。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原 第 四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 条 顺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延 为 第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