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七节 股东大会授权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 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 则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89]30 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1994 年 4 月 15 日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4]46 号文批准,确
认公司为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
规范,依法于 1997 年 3 月 31 日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840339L。
第三条 公司前身为武汉市六渡桥百货公司,1989 年 10 月 20 日经武汉市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89]30 号文批准,由武汉市六渡桥百货公司独家
发起,在武汉市六渡桥百货公司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组。1990 年 1 月 29 日注
册登记成立武汉市六渡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2 月 25 日经武汉市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2]123号文同意增资扩股,同时更名为武汉市六渡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 10 月 28 日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
[1996]106 号文同意,再次更名为武汉市六渡桥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9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434 号文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 年 6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5]61 号),公司股票从 2005 年 7 月 4 日
起终止上市。
2005 年 9 月 5 日,公司股票开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转让。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i Lyu ecological technology Group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号房开大厦写字楼 37
楼(青洲盛汇写字楼)
邮政编码:43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9,671,4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充分利用雄厚的财力、人才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公司和股东增加收益,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环境治理;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开发及工程施工;公共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工程咨询服务;园林苗木花卉的育种、种植、研发和销售;生态水景;土壤修复;小流域治理;对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及高新技术行业投资;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条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9,671,42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9,671,42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