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7月20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6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13.15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73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5 月 7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22)。
(三)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5 月 25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
(四)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以 26.69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8.00 万份股票期权,以 13.35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5 月 25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60.00 万股。
(三)首次授予登记人数:73 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13.15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首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总量的比例 次授予日股本总
(万股) 额的比例
1 王秋霞 董事 6.80 2.13% 0.07%
2 高蕊 财务负责人 6.80 2.13% 0.07%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46.40 14.50% 0.45%
(共 71 人)
合计(共 73 人) 60.00 18.75% 0.5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2023 年 1、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0%;
2、以 2022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2024 年 1、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30%;
2、以 2022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2025 年 1、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80%;
2、以 2022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