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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利仁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8.444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9.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65,067,749.25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24,904,109.7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该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由 其 出 具
“XYZH/2022SYAA1028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利仁”)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序  专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  账户余额(元)
号                                                        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

 1    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0506210000002204    小家电    250,000,000.00
                    营业部                              技改扩

 2  廊坊利仁  沧州银行股份有    5350120100001042602    产项目        0.00

                限公司廊坊分行

                招商银行北京分                          信息化

 3    公司        行营业部        571913594710502      建设项    40,099,722.26
                                                          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补充流

 4    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61360009866666  动资金    50,000,000.00
                  西四支行                              项目

    注 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

    注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是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级
 支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 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为 安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506210000002204,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25,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2.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招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为安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13594710502,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4,009.97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2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3.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丙方为安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61360009866666,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2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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