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752 号西部绿谷大厦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拟发行股数 拟发行不超过 233,333,3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10.00%,具体为 25.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3,333,334 股,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最终
确定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委将
确保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
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如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授权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 发行人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
定的承诺 行人股份。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
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
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
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
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
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
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
之日为准。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下同)。
3、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
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
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7 月 5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